马克思主义学院微博、微信账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迪发布时间:2020-06-05浏览次数:618

             马克思主义学院微博、微信账号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网络舆论阵地建设,深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推广宣传,推进校园网络文化健康发展,规范以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院各级学生组织、挂靠学生社团名义开设和建立的微博、微信账号,根据《南开大学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微博、微信,即以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院各级学生组织、挂靠学生社团名义注册的微博、微信账号。

第二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南开大学、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名义开设官方微博、微信账号。

第三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要求做到每个微博、微信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教师作为微博、微信的指导教师,对微博、微信的内容进行政治把关。微博、微信的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基础,并敢于辨析损害国家、学校、学院的言论。

第四条凡以南开大学、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或学生社团名义注册的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包括未经实名认证的账号),均须填写南开大学校内微博、微信账号备案表《南开大学校内微博、微信账号汇总表》和《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微博、微信管理保证书》,主要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加盖相关公章后,报学院党委审查备案,并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应主动建立健全本部门微博、微信具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指导教师,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如分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重新填写《南开大学校内微博、微信账号备案表》,并及时报学院党委和党委宣传部。

第六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微博、微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注重宣传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利用微博、微信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学校和学院形象和利益的;

(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 微博、微信开设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发现评论中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学院声誉的信息,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八条 对于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给学校、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微博、微信账号,学校和学院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以学校、学院或学生社团名义注册的其他新媒体账号(如头条号等)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1:《南开大学校内微博、微信账号备案表》

附件2:《南开大学校内微博、微信账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