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家具采购流程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20浏览次数:945

家具申购及入账流程图  

注:

1.购买家具需要进入信息门户-实验室设备处综合管理系统-家具管理-家具采购申请进行网上申购,流程图如下。

采购流程结束,凭购物发票、资产入账单(系统生成)、财务报账单到财务处投递。

投递后请联系家具管理员领取家具二维码贴条,贴在家具上。按要求所购家具必须放置于学院楼内。 

2.请在购置家具之前在网上先行申购,审核通过后方可购买并开具发票。若先采购后申购则需本人提交说明,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申请采购事宜。

3.采购申请审核流程所需时间较长,请至少提前一周提交采购申请。

4.家具所含类型: 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等(不含门、窗、帘、推车、床上用品、垃圾箱、厨卫用品等)。 

5.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致电家具管理员(85358128)。

 

 

 

南开大学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家具资产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管理,根据《南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校长办公会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家具属于国有资产,其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设备处是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家具的购置审核、建立固定资产账目、报废处置、清查统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含科研经费)购置或由学校各单位接受赠予的家具,范围包括桌类家具、坐具类家具、橱柜类家具、床类家具、箱架类等家具。

 

第二章   家具的购置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满足需求、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各单位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及经费情况合理购置家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购置家具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购置单件或批量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家具,按《南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2)购置单件或批量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家具,经本单位领导和实验室设备处审核批准后可自行购置。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通过招标购置的家具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程序,否则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家具类商品的购置原则上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签订合同,合同需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中: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单位审核后盖章,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需经实验室设备处审核后盖章。

 

第三章  家具的验收入账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家具的验收:

 

1)家具到货后,招标采购的家具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组织验收,购置单位填写《南开大学家具验收单》交实验室设备处存档;自购家具由购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填写《南开大学家具验收单》留单位存档;

 

2)家具在保修期或索赔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和家具供货商或生产商联系,办理保修和索赔,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第九条  家具入账的实施:

 

1)单价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家具入学校固定资产账;

 

2)单价人民币5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批量品种家具入学校固定资产账;

 

3)除(1)和(2)外的其他家具入低值家具账。

 

第十条  家具办理验收入账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未办理验收入账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受的捐赠家具应及时到实验室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各家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家具,负责制定本单位家具管理实施细则,定期开展清查,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实验室设备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家具应在指定位置相对固定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家具用途,更不得挪作私用。

 

第四章  家具的调拨使用和报废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申请调剂或报废,保持账物相符,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多余或更换出来的家具,可以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进行家具调剂。

 

第十六条  各单位需要调剂家具的,必须由调剂双方单位家具管理人员共同到实验室设备处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

 

第十七条  调离或退休人员必须办理家具移交手续。原则上调离或者退休人员移交的家具由原单位调配使用。

 

第十八条  家具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实验室设备处审核后注销本单位的家具资产账目。

 

第十九条  报废家具的处理由设备处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的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

 

第二十条  处理报废、淘汰、积压家具的变价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学校。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家具的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家具丢失损坏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设备处每年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家具管理情况,对管理办法健全、账目完整清晰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家具管理混乱、造成丢失毁损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家具的申购、入账、调拨及报废流程参照《南开大学家具申购、入账、调拨及报废流程图》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