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严格执行教师规范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09浏览次数:3161

关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严格执行教师规范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新旧课程方案过渡时期的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方案的顺利实施,根据《南开大学本科教学规范》有关条款,制定此试行办法。

一、教师教学规范

(一)教师授课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现实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教师应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做好上课的一切准备工作,按时上课,到点下课。

(三)教师应穿戴大方整洁,注意言行举止,为人师表。

(四)严格课堂纪律,对学生课上不认真听讲、阅读与本课程无关的书籍以及睡觉等现象,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调课、请人代课,必须在事先做好教学安排的基础上,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报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并由教务干事备案;教师停课两周以上,在报告教研室主任后,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直接审核批准,并由教务干事备案。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上课、或者提前下课者;

2.教师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者;

3.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能上交“学生成绩报告单”者;

4.发生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隐瞒教学事故真相和包庇事故责任人者;

5.事先未安排好教学必备条件的擅自调课,或减少课时,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6.擅自停课,或未经允许由人代课的;

7.未提前告知调课、停课的;

8.教师已事先请假,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等候15分钟以上的;

9.没有按教学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10.课程表、调课、考试、监考等各种教学信息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造成停课或停考的;

11.故意录错学生成绩,弄虚作假的;漏登、录错学生成绩,且未能及时补救,影响正常学籍管理的;

12.未经教研室、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的;

13.丢失重要教学档案,无法补救的;

1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

15.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讲稿,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

16.未按教学计划规定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对作业不负责任的;

17.考试前泄露考题,产生不良影响的;同一课程连续使用雷同试卷的;考试前未准备好试卷的;考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18.监考教师未按规定领取试卷,致使考试延误的;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的;考试前不按规定清场、安排考生座位,考试过程中聊天、看书或报纸杂志,擅自离开考场等不认真监考,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的;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不制止、不上报的;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实际考生人数与试卷数不相符的;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的;

19.丢失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的;不按规定评分和阅卷,随意提分或压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宣传违法言论,散布民族分裂、反动腐朽思想,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的;

2.在教学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教学秩序严重混乱或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3.未能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放任学生考试作弊,考场秩序严重混乱,致使考试结果被认定无效的;

4.有意泄露考试内容,致使重新考试的。

 

三、教学事故处理

1.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

2.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学院给予适当范围通报批评、教育并扣发本聘期内一个标准班教学工作量的岗位津贴。

3.对于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本聘期内一年岗位津贴直至评为本聘期内履岗不合格。在一个学期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