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者:王迪发布时间:2020-06-05浏览次数:824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天津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南开大学基层支部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本院在读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在读学生,须书面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由党支部向所在分党委领取填写或自行正反面打印《入党申请人登记表》,一周内填好,交给本单位党委秘书。党委秘书根据《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将有关信息录入党统库。

第六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主要是对其入党要求给予肯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条件、要求、程序等,了解其思想状况及入党动机,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并填写《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实表》。

第七条 党支部要组织入党申请人进行学习,对入党申请人培养教育;入党申请人要定期进行思想汇报,每个季度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为每一位入党申请人建立档案,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实表》、思想汇报等材料及时装入《南开大学党员专用材料袋》。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党员推荐由党支部组织,正式党员及预备党员均可参加推荐,推荐后填写《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群团组织推优按照团委有关要求进行(填写《群团组织推优表》)。非团员或者已经超过在团年龄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民主方式集体推荐。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在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基础上,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填写《培养联系人登记表》。培养联系人要做好经常性培养教育工作,有关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每半年填写一次,培养联系人本人签字。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对他们提更高的要求,使他们在实践中经过锻炼和考察,成长进步得更快。要坚持四项制度:

1.培训制度。参加学校党校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

2.汇报制度。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向党组织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情况汇报。

3.考察制度。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至少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4.分析制度。分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所去单位党组织。对转入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材料,接收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安排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且已取得学校认可的党校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未结婚的发展对象要求函调主要直系亲属即父母,已成家的函调夫妻另一方。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24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结束填写《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考核鉴定表》。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符合发展条件的要形成审查报告或预审意见,填入《发展党员工作预审表》报分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召开前,对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年级、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确定发展对象时间、参加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时间,入党介绍人姓名,监督电话、受理部门和接待时间等。

公示结束,填写《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谈话记实表》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并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后填写《预备党员备案表》,并在两周内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标准,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党费缴纳时间自支部大会表决通过月份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并填写《入党宣誓活动记实表》。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要安排两名正式党员对预备党员定期进行培养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书面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党支部每季度要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记实表》,转正前填写四份;特别是对毕业班的预备党员,一定要及时填写,并在毕业生离校时将预备党员在校期间的考察意见和有关材料装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与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填写《预备党员转正谈话记实表》。

第三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外单位转入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委要及时审查其入党材料。如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向本人和原发展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并完善相关手续。对经审查确属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所在党委研究决定,报南开大学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按照目录顺序排列装入《南开大学党员专用档案袋》,移交档案室保存,毕业时统一寄送。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南开大学党委组织部将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二条 重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上级党委统一印制下发,南开大学党委组织部对志愿书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学生是指在校学习的统招全日制马克思主义学院在校生。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