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马克思主义名家论坛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迪发布时间:2020-06-05浏览次数:376

南开马克思主义名家论坛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活跃学术气氛,开阔学术视野,提升学术水平,繁荣学术交流,重点打造南开马克思主义名家论坛学术品牌和扩大论坛的影响力,马克思主义学院支持和鼓励各二级学科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院举办学术演讲。为了确保南开马思主义名家论坛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学院把握南开马克思主义名家论坛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做好南开马克思主义名家论坛的服务和管理,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的合理化、常态化、规范化,参照《南开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内容及频次

第二条 论坛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反动、消极、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内容。

第三条  论坛内容要具有前沿性、科学性、学术性和政治正确性,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要注重观点独立、见解独到、思想深刻,同时与师生的兴趣、接受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四条  论坛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提倡师生共同参与、交流、互动和研讨。

第五条  每周举办的论坛不超过2场(次),避免在同一天或同一时间段举行2场(次)。

第六条  每个二级学科每学期邀请的专家、学者不超过3位。

主讲嘉宾条件

第七条  各二级学科邀请的主讲嘉宾应为知名的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且政治方向正确的专家、学者,主要为以下几类:

1.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

2.来自国内985211高校相关学科的教授、博士生导师;若为非985211高校,主讲嘉宾需为本学科权威且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

3.来自中国社学科学院、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防大学等国家级科研、教学机构的教授或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4.来自CSSCI来源期刊的主编(总编)或副主编(副总编);非CSSCI来源期刊的负责人可推荐至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办的“南开大学走进中国名刊”系列讲座。

5.学校或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

6.境外的专家、学者。

四、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八条  论坛由各二级学科负责组织实施和各二级学科带头人牵头主办,需所在研究部主任签署意见,执行“谁主办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督”的原则,二级学科带头人、研究部主任和学院党委书记须对论坛邀请的主讲嘉宾的政治立场和讲授涉及意识形态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有疑义的可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同时学院党委书记具有一票否决权。拟举办论坛的各二级学科需做好论坛报批、海报制作和张贴、嘉宾接待、场地布置、设备借还、新闻稿提交、摄像摄影文件留存等工作。  

第九条  拟举办论坛的各二级学科至少要提前一周时间向科研秘书提交由所在研究部主任审核、签字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南开马克思主义名家论坛信息备案表》,经学院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安排、确定举办地点后,拟举办论坛的各二级学科需向科研秘书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南开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审批表》,经学院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举行。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提交邮箱为:chuhy@nankai.edu.cn

第十条 履行的审批手续完成后,学院办公室要及时在学院网站、微信公务群、电子显示屏等处发布论坛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通知和组织学生参加论坛活动。 

第十二条 论坛结束后两天内,举办论坛的各二级学科需将论坛的2照片及新闻稿的电子版发送至chenyonggang@nankai.edu.cn,便于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并向学校新闻网推送。

第十三条  论坛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科研秘书可根据学院的整体工作对论坛举办的时间、地点和次数作必要或适当的协调。

第十四条  论坛举办单位为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论坛结束后,学院财务按照统一标准支付给论坛主讲嘉宾讲课费税后4000元人民币(主讲人为校内专家的支付税后3000元人民币),专家的食宿和交通费由学院拨付给各研究部的经费支出。不是以“南开马克思主义名家论坛”举办的学术报告,学院不支付给主讲嘉宾讲课费,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督、谁邀请谁支付的原则。

第十六条  每个自然年度的年底,学院将统计和总结一年内举办的“马克思主义名家论坛”情况,对邀请的专家和组织的场次达到和符合要求的研究部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鼓励。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对本管理办法执行落实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学院将依据《南开大学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

十八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自20175月起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