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师到校外开展讲座、宣讲、报告会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迪发布时间:2020-06-05浏览次数:800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到校外开展

讲座、宣讲、报告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依据南开大学《关于十九大期间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学院教师到校外开展讲座、宣讲、报告会的管理,参照《南开马克思主义名家论坛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按照谁开展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秉承南开知中国、服务中国的学术传统,凝心聚力,建设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一手抓繁荣发展、一手抓引导管理,学院支持和鼓励教师到校外开展相关的讲座、宣讲、报告会,促进学术交流繁荣,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三条  教师到校外开展讲座、宣讲、报告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讲座、宣讲、报告会严禁涉及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毁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或有悖公序良俗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教师到校外开展讲座、宣讲、报告会,需经所在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各教研室主任要对教师讲座、宣讲、报告会中涉及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的内容严格把关,有疑义的可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

第五条  到校外开展讲座、宣讲、报告会的教师,需提前一周向学院科研秘书提交经所在教研室主任同意的《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到校外开展讲座、宣讲、报告会备案表》电子版及纸质版,经学院党委审查、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提交邮箱为:chuhy@nankai.edu.cn

第六条  到校外开展讲座、宣讲、报告会的教师如未按照审批流程进行报备的,出现任何问题,责任自负。

第七条  教师到校外开展讲座、宣讲、报告会作为充分发挥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理论宣传和服务社会功能落实情况的一项内容,学院将以《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到校外开展讲座、宣讲、报告会备案表》作为统计教师开展理论宣传和社会服务成果的主要依据,对未提交备案表的校外讲座、宣讲、报告会,将不纳入教师评优参考。

第八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自201710月起试行。

 

附件:《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到校外开展讲座、宣讲、报告会备案表